东辽县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依据《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辽源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辽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扫黑办)及东辽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县扫黑办负责组织开展县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下列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其“保护伞”的线索应当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命案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把持、操纵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 扶持“代理人”,搞“山头主义”;拉拢、贿赂、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干部为其“保驾护航”,垄断农村资源,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及幕后推手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其他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及以大欺小、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体闹事,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同党委、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敲诈勒索;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五)在乡村、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六)在乡村、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地有组织地操纵、经营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七)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收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八)借工程项目落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九)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垄断项目、串标围标、非法占地以及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社会闲散人员聚集,通过非正规途径反映诉求,采取缠访、闹访、罢工、停业、堵门、堵路,甚至围攻政府机关等非法途径、手段反映诉求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涉嫌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讨债、非法校园贷、套路贷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民间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等威胁恐吓、跟踪滋事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地下“执法队”、“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三)以高薪引诱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无辜群众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四)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地痞流氓帮派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十七)利用自己的权利和便利,使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指控、起诉、审判,或者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或者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恶势力的查处,获取非法利益的幕后“保护伞”;
(十八)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十九)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内容未被调查或已经调查但未作处理或正在调查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公安机关已掌握,正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七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名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由县扫黑办决定;
(四)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一人举报多人多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确有突出贡献的,可酌情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县扫黑办决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二)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三)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第九条 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受理、谁申报、谁兑现”的原则,线索受理单位负责申报和兑现,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群众向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举报的线索,由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申报、兑现。
(二)群众向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的线索,由上述单位申报,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申报单位兑现。
(三)群众向其他单位举报后,移送至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的线索,由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通知相关单位申报,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申报单位兑现。
(四)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由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由申报单位兑现。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举报线索原件和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书复印件,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并统一报县扫黑办主任会议审批,经县扫黑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判决生效的涉黑涉恶案件,由受理单位填写奖励审批表并提供第一阶段奖励审批表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并统一报县扫黑办主任会议审批,经县扫黑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奖励决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10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同时制定奖金发放统计表,领奖人需签字捺指印,奖金发放统计表报县扫黑办存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通知要求到相关单位领导奖金。主动放弃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均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为避免重复奖励,各地在实施奖励前应将奖励名单报县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确需宣传的受奖人员,宣传单位应对举报人图像、身份、相关信息作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及其“保护伞”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