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协调县直相关单位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划、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负责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按照市局要求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级环境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关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具体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要统一行使全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体按中央、省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文件收发、保密、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机关安全、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年鉴编撰工作;承担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县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县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推进域内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大气及固废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固废、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县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承担机动车尾气管理有关工作任务。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协调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四)综合行政审批办。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参与编制指导全县“三线一单”工作;承担“只跑一次”、“放管服”及软环境建设工作。
(五)自然生态土壤环境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全县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土壤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法制科。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审核决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承担政法综治工作。负责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和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并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负责创模、创卫等各项创建工作。
(七)党务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建、意识形态、机关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责干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纪委监委、组织、统战、机关工委、人社、编办、财政部门的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负 责 人:周永明
通讯地址:东辽县白泉镇龙潭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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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699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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