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顺街道、各相关部门:
现将《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2日
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5〕512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水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6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
二、各类用水界定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
指县城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
指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范围外,其他行业用水均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
(三)特种用水
指带包房浴池、洗车用水;经营性游泳馆、水上乐园用水;饮料类(含酒类、纯净水)产品原料用水。
三、实施阶梯水价政策
(一)阶梯水价实施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实施(结算)周期,居民阶梯用水量按年度周期计算水量分档基数。
(二)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为县城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三)居民用水价格和分档水量
1.第一阶梯价格为2.6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
2.第二阶梯价格为3.9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不超过120-180立方米(含180立方米)。
3.第三阶梯价格为7.8元/立方米,每户每年用水量为180立方米以上。
(四)有关配套措施
1.“一户一表”的认定标准
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县城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水户,原则上以住宅房产证明及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本》为单位对应的一户一表。
2.“一户多人口”用水的操作方法
(1)认定条件: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的居民用户,以户籍人口为准,4人以上的家庭,户籍地址须与账单用水地址相符。
(2)申请流程: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用户需持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水费账单原件,至供水营业大厅实名申请,并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居民户口本》地址须与水费账单上用水地址相符,相同人员不同用水地址不得重复申请。
(3)执行标准:户籍人口4人及以下为居民家庭基本用户,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一阶梯用水量基数年增加30立方米。
(4)变更与续期:居民用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水营业大厅办理相应调整手续。每两年居民用户应到供水营业大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续期手续。期满前两个月,供水企业在账单上给予提示;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水执行。
3.其他服务
县城供水企业将每次居民用户分档基数水量剩余情况在水费账单中进行提示,以便居民用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水情况。为更好地方便广大居民用户了解阶梯水价实施方案、节水和安全用水常识、供水配套服务举措等,供水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提供有关阶梯水价实施事项的咨询服务。
四、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按照超定额用水10%以下(含10%)部分,加收1倍水费;超定额用水10%至20%(含20%)部分,加收2倍水费;超定额用水20%至30%(含30%)部分,加收3倍水费;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加收5倍水费。
(一)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元/立方米。
1.超定额用水10%以下(含10%),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8元/立方米;
2.超定额用水10%至20%(含20%)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
3.超定额用水20%至30%(含30%)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16元/立方米;
4.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24元/立方米。
(二)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
1.超定额用水10%以下(含10%),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24元/立方米;
2.超定额用水10%至20%(含20%)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36元/立方米;
3.超定额用水20%至30%(含30%)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48元/立方米;
4.超定额用水30%以上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价格为72元/立方米。
五、优惠政策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
持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特困户和低保户年用水量在120立方米以内(含120立方米),仍执行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级水价2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按照新文件收费标准对应阶梯水价执行。
六、其它代收税费
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单独征收或代收的其他由用户承担的税费,如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应当在票据中单独列示。
(一)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为0.28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5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0元/吨;
3.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2.00元/吨;
4.低保户家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46元/吨。
七、其它事项说明
(一)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并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收费合并进入城镇供水价格,相关企业和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二次供水相关费用。
(二)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水价类别,价格标准等信息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文件执行时间
《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东辽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东价业发〔2003〕15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