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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202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09 15:07 信息来源:东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东辽县财政局

  东财发[2024]104号

  为提高我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整合盘活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等资源,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保障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813号)等规定,作如下项目申报通知: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等作为奖励因素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用于支持全县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

  二、支持范围及重点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东辽县财政局确定的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食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粮食流通企业,促进全县粮油增产增效和提升农业结构调整等生产方面。

  具体支持范围:

  一是支持2024年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扶持粮食企业的仓储库建设、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设施设备。

  二是支持2024年粮食收购、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粮食企业收购设施设备、烘干清理设备、流通设施设备、晾晒平台硬化等方面建设。

  三是支持2024年粮食加工技术改造和升级。支持粮食企业进行重点项目技术改造和升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粮食转化增值能力。

  四是支持全县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储存、运输配送能力,满足粮食应急保供需要。

  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属东辽县属地管理,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手续。

  (2)企业占地面积2万平以上,仓储量达3.5万吨以上。

  (3)制定详细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金额。

  (4)以上条件满足后,还应是参加之前东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东辽县202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参加申报的相关企业和单位。

  四、资金分配与申报流程

  奖励资金应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及实际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给予50%补助。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时间截止2024年7月16日下班前,通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审核后,上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后统一申报县政府确定奖励资金企业。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资金动态监控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县财政部门应按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按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六)经过本级财政部门验收评审通过后,拨付项目建设奖励资金,如未按期完成建设,将奖励资金拨付已完成建设单位。

  六、资金监督管理

  (一)资金申报环节。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资金申报单位负责。

  (二)资金分配环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方案等相关规定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三)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四)对违反规定申报、分配、使用、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报名时间至发布之日起7日内申请。

 

  浏览解读:东辽县202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东辽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东辽县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责任编辑:赵昕)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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