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整合盘活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等资源,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保障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3]813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等作为奖励因素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
二、资金用途
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用于支持全县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
三、支持范围
用于全县促进粮油增产增效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等生产方面,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粮油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粮油企业烘干晾晒、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油加工转化等粮油产业发展方面。
四、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应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当年奖励资金规模及实际需要统筹考虑。由企业自行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80%给予补助。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先期自行进行申报至财政部门,申报企业需具备东辽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对于年收储量在5万吨及以上,且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和依法注册的具备全县粮食系统粮油品质检验检测能力的单位,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资金动态监控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县财政部门应按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按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七、资金监督管理
(一)资金申报环节。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资金申报单位负责。
(二)资金分配环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方案等相关规定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三)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四)对违反规定申报、分配、使用、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报名时间至发布之日起7日内申请。
浏览解读:东辽县2023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东辽县财政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