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边界以《东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依据,不同类型禁燃区以城市建成区人口相对密集的区域为界限进行划分。东辽县中心城区总面积10.27平方千米。
依据上述确定的禁燃区范围及不同类型禁燃区边界确定原则,结合东辽县中心城区发展情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划分出两类(Ⅰ类、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具体详见下表。
表1 本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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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城区 |
禁燃区类型 |
禁燃区范围 |
划定依据 |
禁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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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 |
Ⅰ类高 污染燃 料禁燃 区(一般) |
除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城区,禁燃区面积为5.42平方千米 |
建成区以外的近郊区,目前仍有部分村屯及未开发建设区域,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村屯取暖为散煤燃烧,开发区内有 20t/h以下企业生产用燃煤锅炉。 |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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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高 污染燃 料禁燃 区(较严) |
东顺路-东清街-龙潭路-东交大街,禁燃区面积 为4.85平方千米 |
建成区以外的近郊区,目前仍有部分村屯及未开发建设区域,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村屯取暖为散煤燃烧。 |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二、管控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高污染燃料种类
本方案所规定高污染燃料为《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Ⅱ类燃料组合(较严)。即: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改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负责加快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集中供热、加大清洁能源和清洁取暖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