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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面积
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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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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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镇**
东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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