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面积 |
不动产坐落 |
**** |
胡** 李*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 |
东辽县**镇** |
东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