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经辽源市人民政府(辽府函〔2025〕67号)文件批准,东辽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批次项目用地依法占用东辽县安石镇增产村集体土地0.6820公顷,依法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占用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辽府函〔2025〕67号
3、批准时间:2025年4月15日
4、批准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建设
二、被占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占用的土地为东辽县安石镇增产村集体土地0.682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该批次项目为只转不征,没有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文件)的标准,此次使用土地涉及占地区片地价标准为59元/平方米×80%。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0.6820公顷×59万元/公顷×80%,合计32.1904万元。
此次使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由东辽县政府拨付给村委会。
四、办理占用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石镇增产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占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农用地转用土地预公告》下发后被占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以上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占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异议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东辽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