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第4号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东辽县人民政府拟决定对东辽县泉太镇大顶村;德智村;黎明村;六马村;新农村;长西村以及白泉镇德忠村;光明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用地建设。为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四至:东至德忠村、西至大顶村、南至东辽河南岸、北至东辽河北岸(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面积及地类:经实际调查并经被征收人确认,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1.0435公顷,其中:农用地30.0571公顷(耕地12.0282公顷),建设用地0.0571公顷,未利用地0.9293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拟征收土地上附着物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二、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征地区片地价的标准为55元/平方米、59元/平方米、65元/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泉太镇大顶村农用地3.9830公顷×5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德智村农用地6.2331公顷×5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黎明村农用地2.8707公顷×5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新农村农用地1.1038公顷×5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长西村农用地2.9633公顷×5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六马村农用地7.6599公顷×59万元/公顷×20%,
白泉镇光明村农用地0.7542公顷×59万元/公顷×20%,
白泉镇德忠村农用地4.4891公顷×65万元/公顷×20%,
泉太镇德智村建设用地0.0042×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黎明村建设用地0.0011×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六马村建设用地0.0033×59万元/公顷×15%,
白泉镇德忠村建设用地0.0485×6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大顶村未利用地0.0961×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德智村未利用地0.3983×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黎明村未利用地0.1284×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新农村未利用地0.0282×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长西村未利用地0.0115×55万元/公顷×15%,
泉太镇六马村未利用地0.0504×59万元/公顷×15%,
白泉镇德忠村未利用地0.2164×65万元/公顷×15%,
合计354.9050万元。
安置补助费:泉太镇大顶村农用地3.9830公顷×55万元/公顷×80%,
泉太镇德智村农用地6.2331公顷×55万元/公顷×80%,
泉太镇黎明村农用地2.8707公顷×55万元/公顷×80%,
泉太镇新农村农用地1.1038公顷×55万元/公顷×80%,
泉太镇长西村农用地2.9633公顷×55万元/公顷×80%,
泉太镇六马村农用地7.6599公顷×59万元/公顷×80%,
白泉镇光明村农用地0.7542公顷×59万元/公顷×80%,
白泉镇德忠村农用地4.4891公顷×65万元/公顷×80%,
合计1385.3503万元。
两费补偿合计:1740.2553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依据东辽县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有关规定办理。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东辽县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听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起3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5年4月12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东辽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补偿登记办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东辽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