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处罚〔2022〕07号
当事人:东辽县白泉镇繁华超市(车*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东辽县白泉镇繁华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20422MA17THY49G
住所(住址):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车*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422************ 2022年1月5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东辽县白泉镇繁华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车*梅经营冥纸、冥币等用品,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日用百货,烟 零售。该店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的行为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车*梅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停止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2022年1月21日,当我所工作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仍在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2022年1月21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白泉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车*梅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应变更的,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车*梅在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四组(开发区道口对面)经营东辽县白泉镇繁华超市,该商店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2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日用百货、烟 零售,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车*梅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仍在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仍在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仍在销售冥纸、冥币等用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认可。
车*梅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构成了登记事项应变更的,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提交材料,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款“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行东辽支行,地址:东交大街481号,代收罚款账号:2200163713805500734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15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