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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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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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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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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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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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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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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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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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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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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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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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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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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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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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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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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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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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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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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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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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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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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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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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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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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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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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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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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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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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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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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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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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疗卫生行业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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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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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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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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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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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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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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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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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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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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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场所未配备 专(兼)职卫生管理 人员的;未建立从业 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和档案的;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从业人 员未经卫生知识培 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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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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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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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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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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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公 共场所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卫生 检测的;未按照规定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 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重复使用一次性 用品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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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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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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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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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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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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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卫生健康局、东辽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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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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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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