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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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是否造成强制收费 |
收费标准 |
1 |
单独选址项目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2 |
节地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16号)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7] 7号)三、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二)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3 |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2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1.《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5 |
放线测绘报告 |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6 |
竣工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7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8 |
房屋用地四至图。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工程建设项目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1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条附件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第一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2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 |
采矿权登记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有资质矿业权评估机构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3 |
土地整治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 |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申请人可按要求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4 |
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2号)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5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6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
东辽县自然资源局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17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东辽县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申请人自行实施 |
否 |
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
18 |
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东辽县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
县发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实施 |
否 |
由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办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需项目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
19 |
初步设计的审查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东辽县发改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审查部门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 |
县发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实施 |
否 |
由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办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需项目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
20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东辽县发改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三章 第十二条(三)“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
否 |
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2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东辽县发改局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或审查部门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 |
县发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实施 |
否 |
由县发改局委托咨询机构办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需项目单位承担任何费用 |
2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级管理的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中介服务清单规范中介服务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15﹞1040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
否 |
无 |
23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客运班线许可 |
东辽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否 |
无 |
24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东辽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否 |
无 |
25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东辽县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否 |
无 |
26 |
验资报告 |
全县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东辽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予以修改)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否 |
无 |
27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28 |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29 |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30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31 |
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32 |
编制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书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东辽县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33 |
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农村水利项目的设计审批 |
东辽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否 |
无 |
34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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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意见 |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审批(1、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审批;2、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审批;3、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审批) |
东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 |
否 |
无 |
36 |
验资报告(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设立审批) |
东辽县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 |
否 |
审批部门不收费,实施机构依据验资额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
37 |
民办学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民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文化教育类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东辽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 |
否 |
审批部门不收费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 |
38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东辽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否 |
无 |
39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 |
东辽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 ,由企业和群众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4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核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
东辽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 |
否 |
根据实际情况 ,由企业和群众与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完成 |
41 |
水源条件合格证明材料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新建、改建、扩建 |
东辽县农业农村局 |
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否 |
无 |
42 |
水源条件合格证明材料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新建、改建、扩建 |
东辽县农业农村局 |
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否 |
无 |
43 |
水质检验报告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东辽县农业农村局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否 |
无 |
44 |
水质检验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东辽县农业农村局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否 |
无 |
45 |
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 |
东辽县农业农村局 |
1.《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县(市)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否 |
无 |